本文目录一览:
- 1、北京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
- 2、《工伤保险条例》
- 3、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
北京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因此,2011年北京地区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的计算以1160/月为基数。
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3322元/月*5个月=16610元(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上述两项合计:31610元。
北京 农民工工伤赔偿 标准 (一) 医疗费 要求:治疗 工伤 所需费用符合 工伤保险 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
1、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法规,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
2、《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目前修改了一次。其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3、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5、《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
1、《工伤保险赔偿条例》于1988年6月1日施行,由国务院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根据《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分为工伤医疗费用赔偿、工伤津贴赔偿和工伤残疾赔偿三类。
2、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3、我国目前并无《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这一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有所规定,主要内容是包括八个部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4、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的权利。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6、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