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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下同)除以 120。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深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提取 本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个人账户提取情形,避免争议。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市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1、深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提取 本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个人账户提取情形,避免争议。
2、第四条 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3、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八号《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4、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