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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1、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2、对于拖欠工资的行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其支付工资,如还拒付工资,则可以向法院起诉,然后由法院强制执行后发还应得工资。
3、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4、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5、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员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回避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要求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劳动保障监察员回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法律分析:《关于实施若干规定》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四十八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有什么范围?
1、劳动监察大队是负责劳动监察工作的机构,其受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用工方面:劳动监察大队负责受理劳动用工方面的投诉举报,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2、法律主观:劳动监察大队的具体职责包括: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检查单位的守法情况;受理关于劳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进行查处劳动违法行为等。
3、(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4、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发放证书的情况;1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5、当员工的工资没有按时给付,或者是遇到其他的一些劳动纠纷的时候,员工就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方法来维护合法的权益。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职能是负责协助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公司规定上班时间闭眼两分钟以上就要处罚合理吗?
1、公司有规定是正常的但是罚款要根据工资的比例来,不是想罚多少就多少。
2、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手段之一,而公司不属于行政机关,所以不能对员工罚款。员工工作时出现过错,公司想要处罚员工的,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公司可以发放最低工资。
3、公司制定的罚款规定既不合法亦不合理。 在我国,对公民的财产行使经济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律 法规 赋予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有授权的主体,且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执行。